青岛三喜海绵科技有限公司
记忆棉生产加工二期项目
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
项目已于2018年8月6日-2018年8月20日在青岛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进行了第一次信息公示,未收到反对意见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印发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》(国家环保总局,环发【2006】28号)的相关要求,现对青岛三喜海绵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进行第二次信息公示。公示的主要目的为通过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工程分析,以及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评价,使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项目的建设情况,并以此获取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和建议,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。
一、项目概况
项目名称:记忆棉生产加工二期项目
建设性质:改扩建
建设地点: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东北庄村北侧
建设内容: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8.37亩(约合25580平方米),总建筑面积约18500平方米,拟建设7栋单层厂房及辅助设备用房。项目投产后可达到年产记忆绵床垫3万套、记忆绵枕头10万套、海绵8000吨的规模。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。
二、评价区域环境现状评价结论
(1)环境空气质量现状
项目所在区域SO2、NO2小时浓度、日平均浓度以及PM2.5、PM10日平均浓度均满足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3095-2012)二级标准要求;非甲烷总烃监测浓度为1.25;臭气浓度为未检出。
(2)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
项目所在地西侧胶河水质指标均能满足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838-2002)中Ⅲ类水质标准的要求。
(3)地下水质量现状
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pH、总硬度、溶解性总固体、高锰酸盐指数、硫酸盐、挥发性酚类、氯化物、硝酸盐、亚硝酸盐、氨氮、总大肠菌群等指标均满足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14848-2017)Ⅲ类标准要求。
(4)声环境质量现状
项目所在区域周边无大的噪声源,现状环境良好,满足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096-2008)中的1类区标准。
三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
(1)废气
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投料粉尘、发泡废气及储罐大小呼吸废气。
投料粉尘产生量较少,通过车间通风换气系统无组织排放到外环境;
1#厂房发泡废气、地上储罐、地下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及3#厂房发泡废气分别经各自设备上方的集气系统收集后,引风至同1套“UV光解+活性炭吸附装置”处理后,通过15m高的P1#排气筒排放;
经预测,项目有组织排放工艺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、排放速率、二氯甲烷及甲苯二异氰酸酯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能够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中相关标准要求。
无组织排放废气VOCs厂界浓度能够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:有机化工行业》(DB37/2801.6-2018)表3标准要求;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值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限值标准。
(2)废水
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,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,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,委托潍坊蓝鑫保洁工程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集中收集,外运堆肥,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。
(3)噪声
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,高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、消声及减振等措施,对厂界噪声的影响可减少到最低程度,厂界噪声值均可满足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中的1类标准要求,项目距离周边环境敏感点较远(大于200m),项目噪声不会对敏感点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。
(4)固体废物
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海绵下脚料,外售给其他企业综合利用;废机油、废润滑油、原料过滤残渣、废UV灯管、废活性炭、原料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、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车间,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;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,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。采取上述措施后,本项目固废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很小。
(5)结论:
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,选址合理,采用的各项环保设施可以保证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,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后,风险水平在可接受范围以内。在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,并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,从环境的角度考虑,项目的建设是可行性的。
四、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
公众参与的目的是收集项目影响范围内的民众对项目建设的观点、要求和愿望,公众如果对项目持有异议,请在10日内与项目单位或环评单位进行联系。
五、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
公众可通过电话、传真、信函、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项目单位或环评单位进行联系,联系方式如下。
建设单位及其联系方式:
建设单位名称:青岛三喜海绵科技有限公司
联系人:薛总
联系电话:13505332055
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:
评价机构:江西南大融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
联系人:焦工 TEL:18660205211
六、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
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: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。
上述公示内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由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。